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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有没有效力?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是否需要遵守?  为什么有的公司违反规定?  比如某上市公司2011年上市,今年出了重组的预案,是同一家保荐机构,且是相同的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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