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307
- 帖子
- 269
- 主题
- 144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6-4-18
|
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现在我对“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有点不明白。这句话意思是否是指,只能在主营业务不变时方可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那么,即是只能借壳,或是只能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做并购了?并购的资产不能作为第二利润增长点吗?
求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