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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42条“主营业务”

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现在我对“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有点不明白。这句话意思是否是指,只能在主营业务不变时方可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那么,即是只能借壳,或是只能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做并购了?并购的资产不能作为第二利润增长点吗?

求教~~

并购发生的意义最好是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够给股东财富的增长带来积极效果,该条文的用语意在符合条件的鼓励,多数情况下,并购、借壳发生的原因不局限于此,在申报沟通时,往往可以与促进行业产业整合相关,或者起到协同效应,讲明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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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发生的意义最好是”,即是说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来讲,这并不是个硬性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公司主营B业务,C公司主营D业务,BD业务没有产业协调作用(比如光电和食品),就是认为D(食品)能带来效益,并购后控制权不发生改变,B仍然是主营业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能以以发行股份收购该资产吗?

求指点,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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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该不大,盛达原先主业是医疗器械的生产,后来收购了一个矿,主业变为矿业。类似情况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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