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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关吸收合并的问题

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为A公司再投资企业,A持有B50%的股权,另外50%由其他几个股东持有。

现要办理B吸收合并A,即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外经局要求先把A持有B的5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然后A与B没有持股关系,才允许进一步做吸收合并。

请问:

(1)外经局的这种说法有依据么?为什么不能通过吸收合并协议,一步安排到位?而要先转股?

(2)现实中,有没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案例?

(3)如果要先转股,再办理吸收合并,如果策划能在转股过程中节税?

遇到过子公司吸收母公司的案例,但没有涉及到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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