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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用汇5000万美元以上是否需国务院核准

发改委2004年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请问该规定是否修改?用汇额5000万美元以上现在是否需要发改委审批后报国务院?看到美的电器2011年一项拉美空调业务收购,交易金额2亿多美元,也只说需发改委审批,未见提及国务院核准。请教达人。

应该都是发改委吧,走省级发改委还是国家发改委,没有需要国务院批的吧,你这个04年的文件不够更新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
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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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殊项目核准才需要发改委审核后再走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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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以上需要国务院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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