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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5种情况下提供的担保需要召开股东大会,3个问题探讨下
1、最近一期审计的资产是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资产部分。
2、提供的担保是否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项。
3、(二),(三),(四)中的担保是否包括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注意不是为子公司提供,是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项)。如若包括是按照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全额担保计算,还是按照控股比例,计算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额度?
譬如对(四):甲公司控股乙公司80%股份,乙公司对丁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担保,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3%。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就此事件上股东大会?如若需要上股东会,那么甲公司如何确认这笔担保额,是1000万还是8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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