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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中的担保问题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5种情况下提供的担保需要召开股东大会,3个问题探讨下
1、最近一期审计的资产是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资产部分。
2、提供的担保是否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项。
3、(二),(三),(四)中的担保是否包括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注意不是为子公司提供,是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项)。如若包括是按照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全额担保计算,还是按照控股比例,计算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额度?
譬如对(四):甲公司控股乙公司80%股份,乙公司对丁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担保,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3%。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就此事件上股东大会?如若需要上股东会,那么甲公司如何确认这笔担保额,是1000万还是800万?

对于第2、3请参考: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至于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既然担保的总额是合并计算,那资产也应该是归属于母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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