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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税收规避方法问题!

现A公司欲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企业C,A货币出资,B实物和货币出资。但约定A的货币出资资金均由B提供。现在面临的问题的是,B为A提供货币资金,必然通过协议的形式或赠与的形式进行资金转移,这部分资金必然产生相关的税项,A不想就这部分资金进行纳税,或是最少额的纳税,各位高手有无好的办法?或是在税法上有特别的规定。小弟不胜感激!

呵呵,这个实在是难。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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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没有完美的事情
谢谢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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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没有完美的事情
谢谢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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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神马???除非后面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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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两种方法:
1)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然后承担一定的利息费用,该部分利息需要B公司交税;
2)同时做一个销售协议和采购服务协议,销售收入和采购服务金额均等于该金额。然后采购挂应付账款。这样收入和成本一致,企业不需要交所得税。但是会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消,可以考虑采用增值税。即同时采购和销售同一台设备或者货物,对企业没有啥影响。
但是最终你这笔钱A公司还是要还给B公司的吧?实际还是相当于A公司缴纳的投资款,除非这笔款就B公司不要了,那最终还是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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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想:如果想白送的话,B公司以这部分钱象征性的对A公司增资1股,这样会有税收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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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是不是也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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