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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入股税收的问题

问题一: A房产公司,想以300亩土地入股与 B公司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现有两种模式:第一种:A与B成立合资公司C,然和A以300亩地入股公司;第二种:A先以300亩土地放入新全资子公司D中,然后B在以货币资金入股D公司; 请问两种模式税收上有无差别,是否第一种税收高;
  问题二:开发房地产项目,一般会一个项目新设一个公司,这种模式有什么好处??

问题一.若是土地产权已经是a的了,无论哪种方法都涉及缴税,第一种方法貌似能规避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各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征收这个土地增值税了(当然各地不一,有可能能转这个漏洞)。第二种方法若是卖给子公司,全额缴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
问题二,kfs拿地后(拍完),成立子公司,在正式签订购地合同前,到土管部门变更竞买人为子公司,免除所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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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A为我公司,土地尚未拍,面临的问题就是:模式一先成立公司D去拍土地,然和在引入合作者;  还是模式二 A先拍的地后,以土地作价与B成立合资公司C,这两个方式在税收有无差别??  您说的问题二 变更竞买人为子公司 就是模式一,为什么能免所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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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以土地权证为核心,一旦变更土地权证所有人,视作转让,按税法原则,都应纳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
不变更土地权证所有人的应该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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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问题有着本质的不同。
如果已经拿地,方案二比较好;
如果还没有拿地,方案一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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