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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看一下,这种情形是否损害了国资利益??

案例:一民营企业,三年前与一家国有企业就之间存在的150万元欠款达成协议,民营企业归还50万元欠款,另100万元款项以替国企归还债务的方式偿还。但本次债务转移并未通知债权人,因此,在其后的三年中也并未偿还出去,也即,100万元债务一直挂在民营企业账上。现,民营企业准备上市,并着手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巧的是国有企业已经收归国资委,员工解散生产停顿,只有留守处了。所以问题来了,这钱还给国资委人家不收啊。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所以,想问问大家,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啊,这种情形是不是损害了国资利益,如果不能归还国资还有什么办法呢?请大家提供一下各类跟国资相关的案例吧,供小弟学习一下。多谢。

这个问题两种方法
第一,债务转让应取得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能联系上,可征得其同意,然后向其支付10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第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转化为自然债。不用偿还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等,这个不用过多担心。这种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对国有企业和民企同等保护,不存在民企欠钱就上升到损害国有企业国资利益的说法。
损害国资利益,主要是在改制、转让等,要履行评估、产权所挂牌等手续。
这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不用上纲上线,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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