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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组税收的问题?

在网上发现一个案例,请大家多提意见!多谢各位。
吉祥公司2008年1月1将非现金资产(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转让给如意公司,如意公司向吉祥公司支付本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明细见下面表格),完成吉祥公司资产转让。
吉祥公司转让时点资产构成情况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备注

生产线
4000
5500
4500
转让

办公楼
3000
9000
3400
转让

存货
1000
500
1100
转让

货币资金
150
150
150
不转让

合计
8150
15150
9150



非现金资产合计
8000
15000
9000



                     
如意公司支付资产构成情况
类别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备注

股权支付
6250
14000
14000
以股份支付,计税基础为公允价,请大家提意见!

债劵
400
800
450

现金
200
200
200

合计
6850
15000
6900


转让时涉税分析如下:
一、吉祥公司方面

(一)特殊税务处理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
(1)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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