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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

如果截止报表日,房地产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且项目已经动工,但是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能把支付的款项做账做在“开发成本”科目下吗?还是要先在"预付账款"科目先归集,等到土地使用证办下来之后,再转到"开发成本"科目?

在实务中,存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即已实际占用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的情况。
在此类已实际占用该土地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且不存在权属纠纷、规划变更等导致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并且各方都在积极寻求权证的办理,预计很快可以取得权证的,可以确认为“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否则只能把已支付的出让金等成本确认为“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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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版主看来确实有经验,一般审计实务中会进行这种判断,这种判断更体现了一种专业经验。也咨询过某四大会所的,该事务所同事保守一点,建议应该放在预付账款中。个人比较赞同版主的见解,实际上土地证没过多久就办下来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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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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