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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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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大量存在的整体变更过程中,由于对所谓的“净资产折股”的混乱认识,在会计方面并未严格依据相关事实进行处理,会计的反映职能无法得以实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中不当计入资本公积
前的常规做法是,验资报告往往将6000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剩余40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再根据验资报告作出财务调整。会计师如此处理的依据是,整体变更的过程实际上是“净资产出资”的过程,有限公司是以全部的净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因此实收资本之外部分的净资产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这样的处理,完全忽视了《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合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财产是货币或者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不是一个只能表示资产价值的“净资产”。这种处理方式带来的后果是:
(1)违背股东意愿
根据前述变更方案,股东只是决定将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实收资本增加到股份公司的6000万元实收股本,将剩余的4000万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调整为资本公积是没有事实和财务处理标准上的依据的。
(2)产生税负
用非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会产生所得税负。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公司还有代为扣缴的义务。如果验资中将实收股本之外的净资产全部调整为资本公积,不仅违背股东意愿,还直接给股东带来税负。而这样的税负,股东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发生时间的。
2.应承担的相关税负未做会计调整
在当前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大量实践中,包括这类公司申报IPO材料后证监会对作为发行人的公司的反馈问题中,大家关注的多是在“净资产出资”这一错误观念引导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未分配利润等出资,对股东个人产生所得税负,对公司产生代为扣缴的义务。对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来讲,如不缴纳个税,则可认为其有违法行为和较大负债,不适合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于公司而言,应该代为扣缴而不履行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违法。而两个问题都会对公司的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而上文分析的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税负,则是实务界认识的盲区,大家都没有看到这个问题,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根本未予体现,当然公司也不会因此而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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