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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是否需要留存公积金

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需要留下公积金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个人认为是变成新公司了,跟同一个公司转增资本不一样。

我的意见是:不需要。理由是整体变更属于组织形式的变化,应按新设公司处理,因此无需按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形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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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整体变更?没有明确的定义,大家只是理解。
如果认为是变为新公司,那么从税法角度来讲,势必要视为清算(旧公司)和新设(新公司),期间产生的各种税费不知有无测算?
个人认为,若无必要,还是按25%留存。反正是你的,跑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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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到的大多数例子是不需要留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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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同的主管部门理解不同,我遇到的案例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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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大量存在的整体变更过程中,由于对所谓的“净资产折股”的混乱认识,在会计方面并未严格依据相关事实进行处理,会计的反映职能无法得以实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中不当计入资本公积
前的常规做法是,验资报告往往将6000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剩余40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再根据验资报告作出财务调整。会计师如此处理的依据是,整体变更的过程实际上是“净资产出资”的过程,有限公司是以全部的净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因此实收资本之外部分的净资产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这样的处理,完全忽视了《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合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财产是货币或者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不是一个只能表示资产价值的“净资产”。这种处理方式带来的后果是:
(1)违背股东意愿
根据前述变更方案,股东只是决定将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实收资本增加到股份公司的6000万元实收股本,将剩余的4000万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调整为资本公积是没有事实和财务处理标准上的依据的。
(2)产生税负
用非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会产生所得税负。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公司还有代为扣缴的义务。如果验资中将实收股本之外的净资产全部调整为资本公积,不仅违背股东意愿,还直接给股东带来税负。而这样的税负,股东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发生时间的。
2.应承担的相关税负未做会计调整
在当前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大量实践中,包括这类公司申报IPO材料后证监会对作为发行人的公司的反馈问题中,大家关注的多是在“净资产出资”这一错误观念引导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未分配利润等出资,对股东个人产生所得税负,对公司产生代为扣缴的义务。对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来讲,如不缴纳个税,则可认为其有违法行为和较大负债,不适合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于公司而言,应该代为扣缴而不履行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违法。而两个问题都会对公司的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而上文分析的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税负,则是实务界认识的盲区,大家都没有看到这个问题,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根本未予体现,当然公司也不会因此而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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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跟当地工商局沟通,前两年上海工商局是要求企业整体变更时满足“公积金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条件;其他地方工商局好像没有明确提出,实际操作中都不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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