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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是否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

境内一中外合资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A,拟与一内资企业B设立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C,A为C的普通合伙人,B为C的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情形下,C在境内再投资是否受限外商投资产业禁止或限制的政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142号文”),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2)境外的私募股权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为投资管理或咨询公司,受到142号文的约束,难以将其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出资。

142号文同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办理。(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4)(“125号文”)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但需按投资项目申报外管局核准,且外汇资金必须首先划转至被投资企业,由被投资企业办理结汇。

据报道,一份关于外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尚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及认可),有望在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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