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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税务一点意见

最近在做一重组的项目,关于重组的税务问题有许多疑惑,特向诸高人请教:      

1、企业A收购企业B的股权,支付形式为企业A的大部分资产,此时对于企业A而言就是股权收购,那么对于企业B而言就是收购了企业A的资产属于资产收购,那么对这次交易究竟定性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所得税优惠的规定是不是仅针对企业而言,但查阅许多关于此文的分析,有些疑惑。如有文章指出“若企业A购买几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支付形式为企业A所持有的股权,交易形式上都符合关于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几位自然人股东享有所得税优惠”,鄙人认为这样分析不妥,因为此处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不是企业,若把几位自然人换成企业,则这几家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正确否?

1.  A收购股权支付的资产是给B的股东  B无资产收购
2.  换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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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适用资产还是股权,个人建议是看哪个符合特殊重组就往哪个靠。
2. 59号文仅仅针对企业,不适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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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不知59号文是否主要针对上市企业的并购重组以及实例中有哪些企业的并购重组很好的利用了59号文,有这方面案例没?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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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股权支付或者换股若没有达到该文的比例是否要缴纳所得税,我想如一企业取得股权初始成本为100万元,现在价值300万元,其以现价300万元的股权作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的对价,该企业股权不就是升值了么?这个所得应该要缴纳所得税吧?对被收购的企业也存有这个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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