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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界泵业招股书的两点疑惑

刚才因其他问题匆匆浏览了下新界泵业的招股书(申报稿),发现有以下两点疑惑:
1、关于董监高股份的锁定
根据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董监高离职满6个月后,其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50%,但在该招股书申报稿中未发现有此承诺,只有个离任6个月内不转让的承诺;
2、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这个应该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08年实施后就不再执行,但该招股书1-1-211页显示08/09/10年均还继续享受此税收优惠。

请大家帮我解惑,谢谢!

呀,我怎么没看出来他是上中小板?万一是主板呢?那第一个就不成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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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免的一些解答,从网络上搜来的: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各省出台了具体规定。请按所在省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另附便函通知,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7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请一并遵照执行。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不知道浙江省地税局有没有出相关的文件,我倒还没有搜过,不过可能招股书211页提到的温地税政〔2007〕343号确认了新界泵业有继续抵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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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那个承诺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的,招股说明书时还没成上市公司,没要求承诺,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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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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