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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那么,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得税率不一致,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到底需不需要补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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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税法,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公司是不需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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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也觉得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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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上面的规定在新税法出来后就被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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