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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借壳上市的所得税处理?

本人近期做一借壳上市项目:
A上市公司拟置换出现有全部资产,同时发行股份购买优良资产,假设:
1、置出资产账面值5000万元,置换出去作价1亿元(即增值5000万元,该部分为现金支付),该置出资产原有可弥补亏损2亿元;
2、置入资产账面值20亿元,置入作价25亿元(增值5亿元),发行股份购买该资产。

需探讨问题(置入资产环节应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
(1)置出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置出资产因全部为现金支付,不能套用特殊税务处理,上市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原有可弥补亏损2亿元,所以,转让所得5000万元实际也无需纳税,对吗?
(2)置出资产(原上市公司)的亏损应由谁弥补,是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还是由置出资产接收方弥补?
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如果置入资产为资产形式(非法人股权):原2亿元亏损(或1.5亿元亏损)能由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吗,即用置入优良资产以后年度产生的利润抵减亏损?
第二种,如果置入资产为股权形式,因进来资产为独立法人,肯定不能弥补上市公司的亏损。那么,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亏损永远不能弥补(要么置入资产逐年分红来补亏,但意义不大,法人对法人的分红本来免税)?
延伸出来:置出资产的接收方能否按照公式(59号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最近刚好的研究59号文和税法,也就其中存有疑惑的条款咨询了税务局。但和楼主关注的不太一样。

      关于所得税税收,要明确一个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改变时,持有方就这项资产的应纳税额为零。
      楼主问的第1点,认同,符合规定,资产转让收益属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可弥补亏损。

      关于第2问,请问上市公司置出资产包括资产和负债,还是单纯的资产?这是界定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关键。
      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不能适用你上面讲的那个公式。理由是,你描述的置出资产,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是适用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其亏损不可能由资产接收方弥补的。
      
     楼主问的第3点,可以确定暂时不用纳税。
      即,如果置入资产为股权资产,符合59号文规定,对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来讲,其注入资产的纳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相当于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纳税基础未发生改变,所以,暂无需纳税。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获得上市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纳税基础为置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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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问,是整体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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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股东未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
(1)对
(2)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参考凤凰股份,借壳后的母公司利润表显示,无所得税费用,应该是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
(3)置入资产是否适用特殊处理要看具体情况,lz给的条件尚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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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参加过并购重组税务培训,但从来没机会在实务中应用,都要忘光了。希望大家多发此类帖子,多多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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