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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
A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持有B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25%,为B公司的第一大国有控股股东。 C公司准备借壳上市重组B公司,重组方案为:C公司以置换出的B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加上2亿元现金,受让A公司持有的B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即产生了一笔股权转让行为。
B公司与2010年2月1日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合计为4.97亿元,A、B公司约定该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为:C公司置入B公司的资产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认的C公司拥有的全部净资产扣除2亿元现金后的余额(即置入资产),B公司置出给C公司的资产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认的B公司合法拥有的全部净资产(即置出资产);
因各种原因,2012年9月20日两公司才进行资产交割,该时点是为资产交割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又有评估机构对B公司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合计为5.28亿元,有增值)。
请问计算A公司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2010年2月1日的净资产加上2亿元作为收入,还是按照201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加2亿元作为收入,求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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