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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条款的理解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里,有这么一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其控股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这句话如何理解呢,难道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话,就不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了吗

这句话有两层意思:
1、定义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2、为合理利用行政资源,抑制规模太小的资产收购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
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控制权都发生了变化,一般发行股份的数量会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因此并不是说控制权发生变化,就不能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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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知用意何在?字面上理解,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这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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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并列语句。
如果控制权不发生变化,要符合XXX规定。
如果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当然也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是就要适用借壳上市的规定,比如满足两年2千万的业绩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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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重组办法中对借壳上市是用总资产定义的,而不是控制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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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当然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啦,比如借壳上市。但是对经营实体、锁定期等有要求
2、控制权不发生变动,对购买资产做了下限规定。如果低于下限就可能不算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对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比例有规定),购买或出售少量资产的话企业自己就可以现金交易了,没必要发行股票,浪费审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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