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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为什么披露了募资用途就不受本办法控制?制定这个条例出于什么考虑?那像博盈投资这种不适用此办法的,应该根据什么法规来核准它的行为?
另外,“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这句话怎么理解,是说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后,同时此经过核准的申请文件还披露了资金用途的,那么该申请就不适用于《重组管理办法》?但博盈的非公开发行预案显然还没经过证监会的核准,为何就能直接说该行为不适应重组办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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