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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类公司,在做BT项目时,业主(政府部门)要求先支付一定数目(假设为A)的前期费用进行征地、拆迁等,并在合同中对该款项约定了投资回报率和支付方式。同时,合同也约定了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时的支付金额(假设为B)。
该公司对此事项的处理如下:①对于垫付的前期费用,按垫付金额及合同中约定投资回报率等计算返还金额并确定为长期应收款;按长期应收款与垫付费用之差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返还金额、年限和方式等计算内部报酬率,每年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已实现的融资收益。②在项目建设期,与普通承包方式一样,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上述处理的结果是,前期支付的费用A所来带的相关经济流入并未确认为主营收入,而只将B确认为主营收入。
请问已过会的项目,是否有相关案例?处理方式如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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