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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急问一个关于收入确认的难题!

各位大侠,现在遇见这样一个问题:一家拟上市是做工程承包业务的,假如修建一座大桥,工程款总额100万,2009年3月大桥竣工验收,然后业主方支付95%的工程款,5%尾款待质保期(12个月)后再支付,问题:
1、按照会计准则,2009年应该确认工程承包收入100万,其中5万挂在应收账款,对吧?
2、企业目前的收入确认方法为,待12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3月收到5%尾款后,才确认这100万的收入,这种确认方法,有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有人认为属于谨慎估计,也没有问题。各位如何看待这种收入确认方式呢?
3、企业现在想要回到正常的(也就是1所述)的收入确认方法(这样利润会大幅增加),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吧,如果是在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的政策,而且三年的收入数据都要调,那么会里应该会认定发行人会计制度有问题,会不会要求运行三年后再来上市呢?
多谢各位指教,感激不尽!!

个人浅见:
按照何种方式确定收入应该根据合同中约定条款来确定,即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时点是什么时候。
上述变更应该不是会计政策变更,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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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收入的确认是在交付使用,扣留5%质保金的时候
业主单位也是在这时候确认的固定资产,5%质保金在业主单位计入了应付或其他应付

大桥交付使用,就一定得转固定资产了,也就是说所有权已经转移,施工单位账面不会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科目

因此后一问,这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原先的会计核算就是错误的,这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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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承包业务,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则需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照相应的完工进度进行,而不是交工时一次性确认;

此项审计调整与会计政策无关,属于会计差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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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热心兄弟们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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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质保期的合同规定。极端假设如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有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施工方全额退还工程款或要赔偿损失。那么在质保期内风险仍然没有转移,可以不确认收入,各位认为我的解释可以吗。

其实,我们就是不断找理由,只要这个理由合符规定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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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正解,关键看质保合同,如果质保期的风险不可预测的话,就不应确认收入;否则,就必须确认收入,那案例中则属于会计差错,解释清楚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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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啊  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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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完工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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