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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到底如何提取,求确认

目前,安全生产费到底该如何核算,提取的时候是否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3,提取是计入成本费用;而根据保荐业务通讯第2期,新会计准则影响那篇文章又提到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请指点疑惑。

保荐业务通讯第2期新会计准则影响  是在第3号解释 前 出具的, 以第3号 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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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读:本项解释对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
和原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
1、将原在盈余公积项下增加“专项储备”明细,改为增设“4301 专项储备”这一科目,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专项储备”项目。这里没有提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项目是否要增加,也没有提及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专项储备如何抵消和反映的问题,这些都有待明确。
2、明确了应当追溯调整。这就意味着08年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追溯调整09年又要再按新规定重新调整一次。
3、明确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也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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