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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同受C集团控制,若A为拟上市公司,则A与B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现,拟用下述理由来说明A与B之间并未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先例?
理由:B原自营航线均已与A达成“完全代号共享协议”,且承诺若开辟出新航线,必须与A达成“完全代号共享协议”。
附:
1、代码共享(code-sharing)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即旅客在全程旅行中有一段航程或全程航程是乘坐出票航空公司航班号但非出票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的;
2、代码共享的种类有:(1)完全代号共享,指共享航空公司和承运航空公司用各自的航班号共同销售同一航班,而不限制各自的座位数。(2)包座代号共享指共享航空公司和承运航空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购买承运航空公司某一航班的固定座位数,共享航空公司只能在此范围内用自己的航班号进行销售。包座代号共享又根据所包座位能否在一定期限之前归还承运航空公司,分为锁定包座和灵活包座代号共享。从代号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来分,又可分为战略性的网式共享和战术性的航线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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