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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疑问:
1、《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2、《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假如,某公司的董事有13人,依据公司法,7人出席即可举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决议至少要7人全部通过(过半数);然而依据、《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5人通过即可(三分之二以上)。
按常理讲,一般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过半数通过即可,对于重大事项,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才会予以特别规定(提高比例),《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目的应该是对上市公司担保事项提出了更高的审批程序要求,但其规定可能无法体现其目的,若规定为“必须经全体同事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是否更为妥当?
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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