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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请教各位,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创业板是不是明确了不能有“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这样的说法?而直接把超募部分定义为“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那么在公司的相关议案中是否可以表述成“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还是不写超出部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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