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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规避股份支付是否可行

因为现在要求高管激励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高管溢价增资到股份公司又行不通的情况下:

  1)大股东新设一家公司
  2)大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按注册资本价格转让给新公司
3)高管向新公司溢价增资
4)因为高管持股公司监管相对宽松,增资溢价超过实际认购价的部分由新公司返还给高管

  请教:此种方法是否具可操作性。

难度挺大吧,新设公司,大股东持股,痕迹太明显,肯定会被查到的,而且这样弄也有利益输送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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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个人认为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本案中控股股东控制的另一个企业以低价引进管理层入股的行为仍属于股份支付准则规范的范畴,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何况新设公司又低价受让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层激励的目的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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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核查的越来越严格。
你这种方式估计是逃不过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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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大股东将部分股份按公允价值转给高管层,而后大股东私底下退钱给高管就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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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对,同意7楼,就是得多交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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