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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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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11-3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该文,已被《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2008-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第240条于2008年1月31日废止
不过,实务操作中,有地方国资部门仍有这个比例要求。
如果改制企业有国资成份,请先与地方国资部门沟通。
2、折股时要在资本公积里保证留有一定的金额,以免出现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报表损益时,没有足够的空间。
这一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折股比例。这种估计一般比较粗线条,由券商和会计师根据公司对某些重大问题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一定争议来定,一般按最严格(利润最小,净资产最少)的方式来确定。
3、找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料看看,在考虑上市前的股本扩张(如是否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时的股本扩张(25%或10%的发行比例)等因素后确定股东规模,再以此推算改制时的折股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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