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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认定

请教大家,某公司原主要做水果加工,报告期内拟建设一新项目,做粮食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为企业目前总资产数60%),是否属于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对于拟上创业板的公司而言,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具体指两方面:
    1.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4)中国企业曾经流行的”技工贸”发展路径。
    2. 在一种业务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时符合以下标准:(1)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20%/30%;(2)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20%/30%。
    所询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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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认定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释粮食深加工项目与目前的水果加工在生产工艺、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群体等方面没有重大差异或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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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这个回答的出处是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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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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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粮食加工出来的产品和以前水果加工出来的产品为同一种或者高度相关的同一类物质(如XX提取物),则可以解释,否则个人认为有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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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神州行以及其他朋友的回答,神州行的答案我之前虽见过,但因没有找到出处,所以不敢直接采纳。
总之学习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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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行的答案源于保代培训,可以放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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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字[1998]8号)规定是70%,该文已经废止。
保代培训时候说是主营业务要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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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保代培训中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二)同一种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
(三)发行人在一种主要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以上口径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只能将新业务粮食加工与原业务水果加工向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解释上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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