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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环保核查问题

发行人母公司从事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是其全资子公司涉及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这样的情况发行人是否需要申请进行环保核查?

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还是发行人的子公司?个人理解,若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跟发行人是兄弟企业,不属于发行人的上市范畴不需要,若是发行人的子公司,那就应进行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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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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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而且该子公司目前还未开始生产。并且发行人的募投项目也没有涉及重污染行业的项目。
个人理解根据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核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首先对发行人是否要申请做环保核查的是看发行人是否属于所列13项重污染行业,如果需要核查的发行人,核查企业范围定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101号文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因此,对于本发行人可以不用申请环保核查,不知这样理解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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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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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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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理解法条也不能说不对,但实务中确实很难绕过去,因为立法本意应当是覆盖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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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错误,子公司在合并报表范围内,跟发行人是一体的,当然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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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子公司与发行人视同为同一个上市主体。肯定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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