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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重组共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各位同仁,请教大家,目前发行人的第一、第二大股东被界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关联关系,因一致行动等因素判定),鉴于第二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现拟进行资产重组,由发行人收购该公司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请问是否有路径可以将该次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因为被重组企业的体量较大,若被界定为非同一控制,可能将需要运行较长周期。
   PS:之前项目中,存在四兄弟共同控制发行人,发行人报告期内重组其中三兄弟控股的企业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组被会里予以认可的项目经验,但因为是兄弟,且股东重合较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欢迎大家指教!谢谢!

同一控制下的考核指标。。。不是按股权比例来两定;比如两兄弟各有一家企业,经营相同的业务,现进行整合,整合完成后,两兄弟控制公司;按同一控制指标考核,但会计处理不一定按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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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意思,如何A被认定为共同控制,则A收购B则不会被认为同一控制,除非A不认为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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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不是以股权比例计量,3号适用意见和保代培训都明确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作为考量标准,我还是比较关心这次重组能否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不过还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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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的的架构调整虽然在会计上不算同一控制,但是证监会在计算监管指标时按照同一控制下来测算,所以兄弟间的整合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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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见是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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