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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应在什么时点终止确认?

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对B构成重大影响,双方为关联方。
        2009年8月1日,A与C签署协议将所持B的股权全部转让予C,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2009年9月1日C向A支付全部款项,2009年10月1日B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问题:A披露2009年与B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将哪一时点作为关联方关系终止日?

感觉应该是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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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判定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吧,一般选择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协议签署日(签署即生效),也可以选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法律上选择是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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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应该是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
如果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那是否应该选择B公司管理层变动(A公司派驻的人员全部退出)的日期而非签署协议的日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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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股权转让前一年的股东都应作为关联方披露,应该为股权变更登记日,即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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