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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是否认同为货币出资?

请教各位大侠: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均以货币出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是否认同为货币出资,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案例实证说明。

个人浅见,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都可以理解为是先以货币资金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以分配所得的货币资金增资,所以从本质上讲也无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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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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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验资报告中直接作为货币出资验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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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不认同为货币出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2001年修订):
第二章 审验范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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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浙江工商的一个回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货币出资。但是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直接认定为货币出资,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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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以公司的净资产转增股本,需要进行整体审计才行,证实其净资产存在的准确性,出资对应的资本才能真实存在。故事务所出具报告不能写成货币出资,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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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要审计;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对股东进行货币分红,股东再利用货币分红进行增资,所以验资报告认定为货币出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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