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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国有控股问题

一家国有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国资占30%、二十余名自然人供占70%,现在这二十余名自然人中部分人转让出10%的股份,由法人A受让,而后同为A控股的B、C、D同A对这家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至1亿元注册资本(是溢价增资,高于净资产),但是增资后,A、B、C、D的持股比例都不高于国有部分,但在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份由原来的30%被稀释到了15%!这样,国有股在公司中的比例就有了变化。

小弟要问的是 这种状况是不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暨走国资评估程序、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如果走这个程序的话,是需要由国有控股股东去申请立项聘请评估机构,还是由公司去申请立项聘请评估机构呢?上诉交易事项可不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之前进行(因申请立项就要10天、确认程序要45天,公司急于增资扩股,事后拿确认批复有没有问题?)

上述的交易事项还需要哪些政府部门的手续吗?

谢谢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未经国资委批准或者决定不得实施改制,改制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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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即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办法颁布的第12号令第六条已经明确了: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这条是强制性规定,因此评估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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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转让给其他股东,若国资股东不认购,则与自己无关。
2. 第二步增资,涉及股权比例变化,一定需要评估。
3. 需由股东申请立项,股东聘请(当然,聘请费可从企业出)。
4. 至于是否需要国资管理部门的认可,有多种多样的方式,比如某些重大项目,国资委需审批立项;对有些只审批协议和评估报告;有的只要求备案。具体去看国资委的规定,和国资委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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