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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家开发投资投资公司下属的央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04年成立,享受15%税收优惠,账面按25%计提,15%交税,其中差额部分计入盈余公积的企业发展基金。08年税法改制后公司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税法优惠,直接按15%计提。之前企业发展基金里有900多万的余额。现在想用这部分来转增资本,期间遇到一个问题。
公司的控股情况是,国有企业控股60%,信托企业控股40%。现在转增,国投认为用企业发展基金有风险,主要是担心国有资产外流(主要考虑该部分基金所有权的认定问题,是否全部为国家所有?还是已属于企业按同股同酬比例?)
之前咨询过财政部相关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他们都认为可以转增,但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现在国投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政策或者一个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就是非国有企业全部控股的情况下,可以用企业发展基金(即税收优惠部分)转增资本的例子。想请教各位有没有见过相关的案例,可以指点一下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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