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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关联方认定

拟上市公司A,其与另一公司B(与A无任何关系)成立公司C(其中,A占股40%,B占股60%),C是A 的客户,价格公允,其中,C占据整个销售额的30%。
请教,这种情况下,A与C是否构成关联方?目前,认为是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没有提到,但有一兜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涉及到了“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请教,判断?类似案例

谢谢各位!

在会计年度披露上,应当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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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会里会不会认定是关联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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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占股40%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是一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并且不能并表的企业,对于证监会的考核,肯定也是认定为关联方的。

不管价格公允与否,占到了30%,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并且占销售的比率不能逐年下降的话,是个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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