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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
.目前对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如何处理?是否要交税?以如何理由说明不交税?

1、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发文时间2008年12月9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自2008年12月9日开始将要征税,然而随后的消息是【2008】115号文件并未正式生效,由于征税现金流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总局迅即通知各省,该文件不实际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国税发【2005】319号文件全文作废。因此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是否征税,成了个悬而未解的问题。3
3、总局在2011年03月11日的网站答复上明确“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因此,我们可以判定,总局要求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只是由于此项征税缺乏纳税现金流,征管也有难度,115号文才没有明确统一执行,但是并没有否定这项纳税义务。
5、实务中,该项税收肯定是可以延迟缴纳的,出个兜底的承诺函肯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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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经说烂了。没必要再讨论,去和税务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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