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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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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折股或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这时候还没有股票,因此即使新加入股东多缴了出资,折股中还要再缴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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