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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邦科技的招股书中偶发性关联交易中有这样一段话(注:丹邦有限是丹邦科技的前身,典邦科技是发行人的兄弟公司)
"(2)出售设备
2008 年7 月18 日,经丹邦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丹邦有限与典邦科技签订《转让协议》,丹邦有限向典邦科技出售一批设备,受丹邦有限委托,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批生产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2008]第04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该批生产设备账面净值7,940,472.11 元,评估后净值为8,043,426.00 元。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以评估值参考确定为7,940,472.11 元。典邦科技已于设备移交前支付完毕上述设备转让价款。"
我想问的是,评估值高于账面净值,却以较低的账面净值作为转让价格,尽管经双方协商,但还是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大家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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