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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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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该是在2010年4月五部委发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配套指引之后。只有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报告才能称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鉴证的内容较为广泛,除了关注企业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否存在缺陷,重点关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控以外,还需要提及所关注到的非财务报表内控方面的重大缺陷。该指引在2011年度仅在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以及各地证监局确定的试点主板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
现阶段的内控鉴证报告通常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的规定,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时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其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实务执行中尺度差异较大。
中国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参照美国PCAOB制定的第五号审计准则制定的,与即将执行的新版审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出披露。
两者比较审计对象不同,审核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属于间接报告,即对客户认定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截至日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为直接报告。
此外,审核指导意见允许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指引则没有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要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就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
目前ipo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较乱,有按审计指引出具的有按审核知道意见出具的,而且客户自评报告也没有规范,有按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的也有按内部控制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出具的。
我的理解,新颁布的五部委(含证监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配套指引应当作为ipo企业内部控制自评价及审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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