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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税金推迟缴纳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A的员工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B,只投资于该拟上市公司A。B公司中的股东即拟上市公司A的员工。现在员工离职,需要将其在B公司的股份转让出来,受让人已经确定了,转让价格也谈好了。但是做见证的时候,做一个阴阳合同来推迟缴税的做法,会对拟上市公司A有什么影响吗?有没有案例学习一下!

非常高兴遇到这么好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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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果涉及纳税义务,至少要做一个承诺

再说,这么小的问题,大股东帮着解决就OK了,毕竟上市了,大股东是最大收益者,别太小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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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有人举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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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实在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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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类似的事情应该比较多 ,有时候为了避免200人的问题,搞一个代持方。此案如果拟上市公司A确保上市,那么那点税款还是早缴吧,现在上市审核这么严格,应尽量减少此类问题点,毕竟上市后,这点税金相比得到利益还是小的,俗话说:舍不着孩子套不住狼,何必纠结。但是如果说不能确保上市,估计别的原则性问题应该是相当多,税早晚缴也是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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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响吧,好像证监会有规定,但一下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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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应该不大吧,毕竟是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变动,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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