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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高人,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的要求,里面对于环保核查的对象规定为:1、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2、 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再融资企业如果有一部分业务为重污染,但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非污染业务,是不是不需要做环保核查?实践中环保局和证监会会不会从严要求,只要业务中有重污染就必须走环保核查的程序?
有无相关案例,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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