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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个案例,比较特殊和棘手,烦请版上的各位大牛给点意见和思路。
目标公司上面有两个股东 A 和 B分别持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共同控制目标公司,A公司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全资事业单位通过其设立的全资公司100%持股,B公司的上面有两层股东,持股比例都为绝对控股(大于50%),最后的实际控制人为区国资委(从国资间接持股比例来看可以理解为控制了目标公司50%的股权或者持有目标公司30%多的股份)。问题是:1、目标公司做出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时,应该找A公司上属的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事业单位)还是B公司上属的区国资委批? 2、从纯粹的法律问题角度分析,财政部出资和国资委出资都是为国有资产,但是国资委的相关法规是无法约束财政部(受限于法律位阶),哪位大牛是否知道财政部或者国资委有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定? 3、是否有相关的案例?
请论坛上的大牛们指点,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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