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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企业上市,管网资产能否单独剥离出去?案例?

一水务企业想上市,主营原水、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管网投资大收益低甚至亏损,能否把这块业务单独剥离出去?有没有这方面的案例?

管网属于主要资产,从上市资产完整性这个条件,显然是不能单独剥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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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2004年洪城水业上市,其采取了厂网分离的模式,并进行了较大篇幅阐述。
不过如今政策更加鼓励整体上,最新的重庆水务即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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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独立性角度讲,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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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4 月 1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 号)提出“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2002 年 5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 号)对“厂网分离”模式下增值税抵扣问题予以明确“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 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从这两个法规来看,主管部门政策导向似乎是厂网分开(住:电力行业提的特别多,不知道二者可比性如何),而且还有税收优惠。。
但法规都是2002年的,以我的法规搜索来看,之后视乎并未有政策法规再提及水务行业厂网分开的规定。
对水务公司而言,管网资产投资大,资本沉淀度高,且流动性不高,维修起来也麻烦。整合上市很容易摊薄净资产收益。但若不整合上市,很容易会有关联交易和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的问题。
看了最近的几个上市公司,都是厂网合一的,管网资产并未剥离,尤其是江南水务,在上市前,还特意资产重组,将一度剥离的管网资产整合后统一上市。
不知道证监会人士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我还是倾向于不剥离,整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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