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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虽然最终的股东权益比例一样,但这种做法明显异于境内的常规操作模式。请教,这样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搞得比较大,其目的是什么呢?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深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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