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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会计师验资复核的说法是否可行?

公司2006年12月设立,根据某省地方政府政策,未出具验资报告,与当时有效公司法不合。

公司于2009年1月,2009年6月作两次增资,由A会计师事务所(无证券从业资格)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证监会2010年保代培训内容,以及证监会2010年的《保荐业务通讯》P31:
2、出具相关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被注销以及机构被解散的:
(1)若相关资产评估在报告期内且与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则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
(2)若相关验资在报告期内则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

根据以上内容,公司应当为2006年设立,2009年1月,2009年6月作验资复核报告。

但是会计师的项目负责人为前发审委员,说根据会里政策超过1年半的可以不作验资复核。本项目拟于2012年2月份申报。

问题:会计师说法是否可行?

当然不可行,这种情况验资复核是必要的,已经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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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无证券资质所验资的  or  历史出资瑕疵的 需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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