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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8】121号”中关联方利息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要求: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请问:若非金融企业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金额超过上述2: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进行增资?还是可以依据条款(二)“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要求,即使不增资,其利息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是小于母公司的。是否有相关案例呢?

是啊,现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的金额高于其权益性资本的两倍了,按照121号的规定,超出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可是根据(二)的规定,如果子公司的税负低于母公司,MS又不需要遵循2:1的规定了是吗?现在想确定的是如果希望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必须要增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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