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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中共财政部党组文件
财党[2010]35号
中共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人员,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纠正,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并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纠正登记表》,报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财政部党组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促使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
二、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的,须由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意见、人事教育司审核,并征求驻部监察局意见后,履行报批程序。副处级干部经分管部领导、纪检组长同意后,报部党组副书记、书记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经分管部领导、纪检组长同意后,报部党组批准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部属事业单位、国家会计学院、社会团体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由本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六、退出现职或者退(离)休后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严格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兼职的,本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在企业的兼职。对于拒不纠正继续兼职的,免去其在财政部的现任职务,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主要针对高校领导兼任独董,这是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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