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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拟上市公司,在股改以前,因为控股股东资金使用的需要,利用拟上市公司的平台贷款融资,然后将资金借给控股股东,股改以前2010、2011年的资金往来金额在10亿以上,各年的期末余额在1亿元左右,但在报告期内未支付资金占用费。2012年股改后已经停止发生此类业务,并在股改基准日归还资金占用金额。请教各位:1、2010、2011年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和资金占用余额,且未支付利息,能否作为报告期?2、财务处理上是否有规范处理的方案?及可供参考的案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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