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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前辈,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控股集团公司,旗下由B、C、D、F四家子公司,目前由于A公司刚刚组建,整体的业务整合尚未成型,不具备私募上市条件,而B和C公司由于已经运营了三年以上,盈利前景不错,具备了引进私募的条件,现在的疑问是,如果先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与PE接触,引进私募,则对PE的承诺条款和退出回报等肯定会有不同,几年后如果A公司选择的是整体上市,则如何统筹此前B公司和C公司的PE退出回报问题;另外现在证监会提倡整体上市的审核思路下,如果先有子公司上市,而后再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是否还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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